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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當駕駛導致侵權,誰擔責?
贛州法院網訊兩人合伙購買車輛后合伙買車一方駕駛人出現事故,一方發生交通事故,另一方要與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權責任賠償案。
黃某與謝某合伙購買了小型鏟車,無權屬登記。雙方約定,該車股份各占一半。2018年8月24日,謝某無證駕駛前述鏟車往某村方向行駛,20時20分許行至某路段,碾壓到在路上的陳某,造成陳某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謝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的親屬訴至上猶法院,要求黃某和謝某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黃某和謝某為本案涉事鏟車的共同所有人,均享有對該車的支配權和利益歸屬權,對該車的合理、安全運行負有管理義務。黃某作為共有管理人之一,對該車的安全運行也負有管理義務,但其明知謝某無鏟車操作資格,仍放任謝某駕駛鏟車合伙買車一方駕駛人出現事故,導致其駕車發生侵權行為。在鏟車的運行管理上,原告黃某存在一定的管理過錯。謝某無證駕駛鏟車上路行駛致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鏟車的運行管理負有重大過錯。因此,對于黃某、謝某共有的鏟車引發的侵權責任,黃某應負次要責任,謝某應負主要責任合伙買車一方駕駛人出現事故,綜合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為20%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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