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開車小事故時有發生。而且,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會選擇逃逸,不負責任地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那么,開車小事故逃逸怎么處罰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個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指在交通肇事后,未及時停車、報警、救護傷者等必要應對措施,并主動留下姓名、聯系方式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立即停車并采取措施防止擴大事故,并依照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未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逃逸,則將被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該如何處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駛,并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拒不停駛的,可以強制執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水上、航空或者其他場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如果情節輕微,一般會被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等輕微處罰。但是,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在保險公司理賠時也會對此類行為進行處理,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或者索賠金額減少。
總之,在開車小事故時遇到問題應該及時調查事實真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擴大事故影響。同時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發生交通肇事后不能選擇逃逸,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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