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路上的車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那么,車輛被撞后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賠償呢?日前,石獅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侵權人賠償受損車輛的實際損失,對賠付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沒有支持。
2017年4月6日因事故造成的車貶值保險賠嗎,陳某駕駛奔馳轎車與楊某駕駛的日產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和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全責,楊某無責任。經查,陳某系石獅某代駕公司的代駕司機,其在為奔馳車車主施某提供代駕服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該車送往4S店維修,維修費用為18.4萬余元,兩車車損及楊某受傷的賠償也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完畢。
其間,施某自行委托某鑒定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鑒定,結果是車輛“貶值”元,施某還為此支付了鑒定費3000元。手持鑒定報告,施某把陳某和石獅某代駕公司一同告到石獅法院,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鑒定費、車輛修理期間的租車費用共計6萬余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事故造成的車貶值保險賠嗎因事故造成的車貶值保險賠嗎,施某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屬實,但施某的實際損失(修車期間支付的租車成本)僅為元,對此訴求予以支持。本事故中,陳某負全部責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其系石獅某代駕公司工作人員,該事故系其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施某的其余如車輛貶值費等訴請,則不予支持。
據了解,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財產損失的范圍僅包括車輛維修費用、車上物品損失、施救費用、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以及非經營性車輛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由此可見,法律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采用的是列舉式的規范,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許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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