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牌買的是方便還是風險?
外地車在北京的限行以及北京搖號中簽率低,使得購車人通常通過購買或借用的方式買車抵押車合同模板,但是稍有不慎往往財車兩空。
對于花錢借牌的人來說:
一、《指標租賃協議》無效!
某案例,借牌人和出借人依然私下簽訂協議,買賣購車指標,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無效。同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申請機動車登記的規定,導致“車戶分離”,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秩序的損害,因而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上述借名買車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借牌人應將涉案車輛返還給出借人。
二、法院可以執行該車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被查封的車輛,如果車輛登記名義人負債或者破產,車輛便有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
三、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很難被支持。
借牌人算是有法律意識,為了維護自身法律權益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并在訴訟中,提交了《指標租賃協議》、購車發票、付款記錄、保單、小區車輛出入證等來證明該車輛是由其購買并占有使用,但是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訴訟請求。
對于出牌的人來說:
發生交通事故 時“車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讓別人借用自己的名義買車或者將車牌出租給別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便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因車輛事故產生的賠償,應由駕駛者承擔。但如果在無法確定駕駛者的情況下,車主應先行墊付賠償費用,再向駕駛者主張,這就可能導致出租人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
即使雙方事先簽訂了合同,約定撞了人撞了車,與“名義車主”完全無關,但是一旦真的出了事故,法院會認定雙方的約定違反公共政策,只要實際車主賠不起,出借人和出租車牌的人該賠多少還得賠。
其實對于上述風險,買賣雙方大多心知肚明,但是仍然我行我素,原因無他,僥幸心理,覺得問題不會出現在自己身上。
盡管作為律師不鼓勵此種做法,但是雙方仍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降低風險,或者減低爭議:
借名買車的雙方當事人:
1、租賃協議必須簽
雖說租賃協議簽了也是無效協議,但還是要簽的。租賃約定無效并不意味著協議整體無效,尤其是對于發生交通肇事、違法等情況,所需費用由誰來買單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事先約定好一旦出現交通肇事、違法等情況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承擔。根據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使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由借用人承擔交通肇事、違法導致的費用,然而存在以上過錯,登記人依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承擔一定責任。這份協議至少可以做為登記人對借牌人追償的依據。
2、機動車權屬確認必須簽
雙方當事人應事先約定好如果出現權屬爭議應如何處理,出借人是否要補償借用人一定費用,這筆費用按什么計算,是現價值還是過去的價值,是否要計算折舊率等等。雖然即使借名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了相對完備的協議,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協議實際上也不能成為車輛登記人免責的“護身符”,出借人仍然有為交通事故買單的風險,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對車輛所有權屬爭議的風險。雙方只能先行承擔自己的風險與費用,然后依據雙方協議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追償。
3、登記抵押合同必須簽
實踐操作中,為保障自己出資購車的安全性,實際購車人可以采取在所購車輛上為自己設定抵押權的方式限制名義所有權人任意處置車輛。在名義所有權人負債被其它債權人追索財產時,此種方式還可以使得實際購車人可以就車輛優先收回購車款。這種操作的方式需購車人及車牌所有權人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并辦理車輛抵押登記,雖然稍顯復雜,但卻是現行最有效的方法。
借名買車務必要小心謹慎抵押車合同模板抵押車合同模板,權衡各方利益,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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