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向楊某借款10萬元做生意,以自己的轎車作為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在還款期到來之前我的車抵押給民間借貸私自被賣掉,王某某見生意興旺,按約定還借款,應該沒有問題,于是把轎車賣給陳某又買了新車。誰知不久生意蕭條,到期無力償還楊某的10萬元。楊某要行使抵押權時,才知道作為抵押物的汽車已被賣掉。
那么,楊某應該怎樣行使自己的抵押權?
廣東知明律師指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買賣合同,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在此應該注意的是: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我的車抵押給民間借貸私自被賣掉,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提存。
債務人私自變賣抵押物算不算違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原有抵押權規則做出了重大調整,其中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對《物權法》關于“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進行了實際性修訂。
在抵押期間,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無需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我的車抵押給民間借貸私自被賣掉,即可自行決定轉讓抵押財產。
如果抵押權人認為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會對自己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雙方可以事先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抵押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在辦理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過程中,同時將該禁止性約定記載于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就會受到該禁止性約定的約束,抵押人想自由轉讓抵押財產自然無法實現。
抵押人在轉讓抵押財產的過程中,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之后,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通俗地說,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向該第三人就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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