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伯當系在北京某公司注冊的司機,以其車牌號為京Q×××××的自有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活動。2016年6月19日13時18分,劉文靜在豐臺區方莊路蒲芳路路口通過某App平臺呼叫快車,接單司機是王伯當。劉文靜將一條腿邁上車,人還未全部進入車里,王伯當就開動了車輛,導致劉文靜摔倒受傷。當日,劉文靜被送至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劉文靜右側肩膀軟組織損傷。因為疼痛難忍,6月19日至30日,其又多次到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右側肱骨頭內上緣骨皮質不連續,醫生建議如有不適,轉診運動醫學科。7月21日,劉文靜轉至北京望京醫院關節鏡及運動醫學科就診,經診斷為右肩岡上肌止點撕脫骨折。8月4日至10月31日,其多次到北京積水潭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右肩岡上肌全層撕裂。2017年1月19日、2月6日,劉文靜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外科運動醫學科門診就診,經診斷為右肩袖撕裂、右肩岡上肌腱撕裂。劉文靜起訴要求王伯當、北京某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涉案車輛以非營運性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王伯當認可其未就車輛從事運營之情況通知某保險公司。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關于劉文靜是否屬于車上人員。
事發時,劉文靜一只腳踩上涉案車輛,但身體其余部分尚在車外,上車行為尚未完成,車輛就已經啟動,鑒于此,劉文靜不應被認定為車上人員。
其次,以家庭自用車輛進行營運的“網約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的賠付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的目的,其適用突破了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對駕駛人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付,故在此事故中,某保險公司以王伯當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未繳納相應保費即不予賠付的抗辯,與交強險設立的制度功能及作用不符,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王伯當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其車輛從事營運的信息,使該公司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保費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再次,網約車駕駛人及網約車平臺的營運人應如何承擔責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惫时本┠彻咀鳛榫W約車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對劉文靜在交強險外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王伯當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關于劉文靜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劉文靜的醫療費依法確定為1509.74元。結合劉文靜的傷情、就醫情況及鑒定結論確定其營養費為3000元、護理費為7200元、殘疾賠償金為.20元、交通費為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確定為5000元。上述各項費用,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以外的費用由北京某公司承擔。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劉文靜醫療費1509.74元、營養費3000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劉文靜殘疾賠償金.2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7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三、駁回劉文靜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1.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制度設計的目的是通過國家強制的方式,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損害賠償的風險,強化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救濟能力。故交強險的賠付原則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的目的,交強險的適用突破了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交強險的救助性、社會性的特點決定了交強險僅能以法定理由拒賠,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營運車輛投保非營運險并不屬于以上法定事由,交強險不能拒絕賠付。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王伯當在注冊成為滴滴司機后,專職并全日制從事車輛運營活動,其行為已經使其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經營性車輛,該營運行為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王伯當對此未通知保險公司,使某保險公司不能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或者要求增加保費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2.網約車車主及網約車平臺的責任認定
目前,根據網約車營運方式的不同,網約車車主與網約車平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合作方式并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
(1)司機與平臺公司成立勞動關系
此種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車輛屬于網約車平臺公司或網約出租車情形下的出租車公司,司機屬于與平臺公司或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二是車輛屬于網約車車主,但是車主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司機屬于平臺公司的員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據此,司機與平臺公司成立勞動關系的,無論車輛所有權歸屬,或者說無論上述哪種情形,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只要網約車司機從事的是公司指派的工作,網約車司機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車輛負有管理責任,獲取營運收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2)私家車車主與平臺公司成立勞務關系
此種模式最為普遍,即“私家車車輛+私家車車主”模式。雖然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人之間的關系不具有長期性,但只要駕駛人接單就視為雙方成立了勞務關系,作為私家車車主的駕駛人就必須按照平臺公司的規定提供服務。事故責任承擔目前也最具爭議,有私家車車主擔責、平臺公司擔責、乘客擔責,私家車主承擔承運人責任、平臺公司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及私家車車主與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不同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裁判觀點為:家用轎車未通知保險公司其車輛用于運營而從事網約車運營發生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故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的部分,由私家車車主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乘客有過錯,需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另外,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約車運營服務具體規范,提出網約車經營者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經營服務”,當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經營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3)私家車車主屬于勞務派遣情形
此種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惫视山邮軇趧张汕驳挠霉挝唬ㄆ脚_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首先由平臺公司進行賠償,派遣公司或者租車公司如果有過錯,則負擔相應的責任。
(4)平臺公司僅為車主、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順風車就是典型的此種類型。私家車以節約成本為目的,經由駕車人同意,搭車者順路搭車。駕車人在滴滴平臺發布自己的行車路線,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過滴滴平臺與搭乘者形成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分擔私家車車主在油費、過路費、汽車維修費等方面的開銷。發生事故后,原則上應根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確定責任承擔。駕車人和搭乘人雙方就事故責任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僅提供居間服務,并非承運人,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伯當系接受北京某公司平臺指派,履行北京某公司與劉文靜的客運合同,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王伯當屬于提供勞務的一方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因其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北京某公司作為接受王伯當勞務的一方,應承擔承運人責任,對劉文靜在交強險以外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號)
李振斌律師日讀經典
《道德經》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以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網約車事故的責任承擔,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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