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道路和交通事業的發展,機動車輛逐年增加,特別是私人用車、家庭用車的數量的增多,加之每年都有許多新手上路,從而帶來的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無減。據我了解事故車二手車貶值費,僅在長春市,平均每天的新車增加量就保持在300輛以上。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況下,車主往往只求修復便算告結。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無責任的一方對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的索賠不僅限于車輛修復所需的費用事故車二手車貶值費,同時還有可能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負全責的一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但是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對于什么是交通事故車輛的貶值費,怎么鑒定貶值損失以及是否能夠得到賠償的看法不盡相同。本文正是基于這一現實的背景而展開深入的研究。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車輛貶值費”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我國現在的司法制度還并不承認這樣的訴訟請求。汽車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經過維修,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的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況且即使修復如初在轉讓時也會因為是“事故車”而價格降低,就是說事故車在修復后無論自己再用或者到二手車市場上去交易都會發生貶值,這種貶值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車輛貶值損失實際上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直接財產損失,無過錯方的索賠要求應得到支持。過去,不少的車主和駕駛員還沒有這個索賠意識事故車二手車貶值費,隨著消費者在現實生活中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車主們越來越多的關注自身權益的保護,受損車主起訴到法院所要貶值費的案件也越來越多。但是由于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規定交通事故后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司法界對此的認識和處理因為無法對“貶值費”認定為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的確定并不統一而沒有一個明確的處理方法。本文的創新之處就在于通過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經濟分析法的系統論證,認定無過錯方的肇事車輛的貶值費為直接損失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應該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