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市屬各有關部門、單位:
《庫爾勒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庫爾勒市第十屆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庫爾勒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庫爾勒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庫爾勒市(以下簡稱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及服務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庫)(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以及通過臨時占地設置,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住宅小區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位)。
第四條停車場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需求調節、高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逐步推進停車產業化,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由市住建、發改委、自然資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停車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城市綜合執法局,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組織召車場相關事宜研判會,協調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住建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監督停車場建設與管理等工作。督促各單位做好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停車場的用地保障、規劃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受理全市停車場的收費申請,并依法審核,負責解釋停車場收費相關問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停車場收費申請備案工作,查處停車場違反價格規定的行為。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和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對公共停車場的使用進行監督,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
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停車場管理中涉及市容、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做好停車秩序治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財政、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住建局應會同自然資源、發改委、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停車場專項規劃包括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和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以及醫院、學校、老舊小區等車位供需矛盾突出區域的停車綜合改善方案等內容。
規劃建設停車場,應當以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為主,獨立選址的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自然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在確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根據片區公共停車的需要,可以明確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車位。
第十一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使用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自用場地建設臨時停車場,鼓勵推廣立體式停車場建設。
第十二條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設置臨時停放車輛的停車場,由聯席會議確定;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的臨時停車場事故車在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不得影響正常土地供應。
設置臨時停車場,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項目的建設進度。
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簡化審批手續,可以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審定。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標牌,符合相關標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鼓勵利用道路、廣場、綠地、人防工程以及新建、擴建學校的操場等資源的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并依法辦理規劃、用地、建設、消防等審批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利用人防工程設置的停車場,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市住建局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五條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當進行交通安全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停車場應當配建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標準的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設施,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標牌等交通安全設施,保障車輛安全出入。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專用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車場,提高停車效率。
第三章 公共、專用停車場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經營性管理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停車場經營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場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應當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收費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標準。具體的收費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事故車在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收費公共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
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和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減免。
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軍車等在執行公務時實行免費停放。
第二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停車服務收費審批后方可收費,在公共停車場出入口和收費地點,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收費公示牌,并標明停車場性質、停放車輛類型、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提供統一的稅務發票;
(三)保持停車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清晰、準確、完好,同時符合交通安全和消防要求;
(四)公共停車場內安全防范設施及停車引導系統正常使用,停車引導系統處于完好狀態;
(五)管理人員統一著裝,佩帶明顯標識,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要求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場秩序;
(六)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保證公共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擺放影響車輛停放的石墩、三腳架等物品;
(八)有完善的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及時消除修復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安全隱患;
(九)對公共停車場內及周邊范圍內的樹木、綠地應及時養護管理;
(十)定期清查場內車輛,發現無故長期占用停車位或可疑車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醒目位置公示繳費方式,不得拒絕以現金方式支付停車費用;
(十二)配建智能化管理設施的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還應當保證智能化停車管理設施完好,保障停車信息實時上傳至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自治區其他有關停車管理服務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公共停車場內從事影響機動車停放的其他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按照規定收取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稅務部門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第三十條機動車停放者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指揮;
(二)按照停車泊位標識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和停車秩序;
(三)非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
(四)非電動汽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充電泊位;
(五)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因停車人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停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車輛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七)按照實際占用泊位數和明碼標價規定支付停車費;
(八)因場地條件限制、臨時管控要求等禁止特定車輛停放公共停車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停車人對公共停車場的價格公示、收費標準、設施設備、服務行為等方面有意見的,可以向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市民服務熱線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不得將車輛堵塞進出口、通道影響正常通行秩序。
第三十二條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上報城市管理部門,并在停止使用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撤銷、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單位的專用停車場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按《民法典》及《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筑區劃內的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事故車在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暢通、不占用綠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況下,可以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
第三十六條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施劃停車泊位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住建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進行現場勘查,符合條件的,給予施劃指導。
第三十七條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有償使用。收費和服務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與區域車輛停放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會同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城市道路合理區域內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四十條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明示停車類型,停車時段,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四十一條下列區域或者路段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公交專用道、人行道、盲道;
(三)交叉口、急彎路、橋梁、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不足50米的路段;
(四)距路口渠化區域起點(漸變段起點)20米以內的路段;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臺兩側30米范圍內;
(六)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路段;
(七)附近200米范圍內有停車場且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區域和路段。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障礙物擅自設置、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妨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擅自停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第四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每半年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評估一次,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開展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評估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時段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并可以滿足周邊200米范圍內停車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根據不同路段、時間的停車需求狀況實行免費和收費兩種停放方式。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的,按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和免費的路段、時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擁堵狀況以及便民、利民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實行收費停放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單位統一管理。管理者應當明示收費標準、配備相應的智能收費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備專業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道路停車泊位逐步實施智能化管理,鼓勵機動車駕駛人使用電子支付方式繳費。采用電子收費方式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電子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七條停放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應當按照標志、標線有序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在免費路段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長期停放車輛,停放者應當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之日起立即自行清理;否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走統一停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住建、自然資源、發改委、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職責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停車場相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職務。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機動車停放、違法從事停車經營、違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被投訴舉報的行為進行查處,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擾亂公共停車秩序、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由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庫爾勒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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