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大部分人在路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時都會選擇避讓,畢竟需要這種車指不定就有人需要救助,人命關天讓一讓也無妨。
但有的人就是冷漠堵著救援通道,救護車、消防車多次鳴笛示意讓行的時候仍然無動于衷,這種時候發生刮碰即使上法庭也是車主的全責。
我國法律有規定,一些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可以闖紅燈,但是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那么,如果救護車急救時闖了紅燈,卻撞死了人,是否違反法律構成犯罪呢?
救護車闖紅燈撞死六旬老人
某日去世的老人吳某,騎著三輪車正常通過綠燈的馬路,不料被一輛闖紅燈的救護車撞倒。事發后,肇事救護車趕緊帶上老人前往醫院治療,不過老人顱內損傷過重到醫院后搶救無效去世。
吳某的女兒吳女士知道消息后趕緊趕到醫院,希望醫院和司機能給個說法,畢竟是醫院的救護車導致自己父親身亡。可醫院沒有人出面,救護車司機還聲稱,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可以免責。
這個說法著實不能讓吳女士接受,她說醫院甚至都沒有給自己的父親清創就直接推出來說救治無效。民警經過多番調查,事發監控錄像顯示,吳某是正常行駛,路上也沒有肇事司機李某所說的現場有交警管制。
救護車在有行人的情況下并未緩行,尋訪到的目擊證人也稱,當時沒有聽到警報的聲音。吳女士為給父親討個說法,帶著家人多次查探,發現該醫院的救護車出使任務多數情況下都是不拉警報的。
警方了解到,當日執行任務接到的是一名腿部受傷的患者,且傷者傷口已經包扎治療過,只是去醫院進行進一步的檢查處理。
醫院和肇事司機多番推卸責任,吳女士一怒之下將醫院和司機告上法庭,法庭則以民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來判斷各方責任。
法律小課堂:責任的劃分
如開篇所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根據這條規定相關車輛行駛時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緊急任務,二是確保安全。
第一點可理解為不趕快送醫很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當然這個嚴重后果由法律規定,但案件中被送醫的那位傷者已經包扎過,根本算不上嚴重。
第二點即救護車即使是執行緊急任務也要注意周邊安全,不能說為了救車上的就得傷害其他人,監控錄像顯示救護車通過時明顯沒有降速,有追尾之嫌。
一旦滿足上述兩個關鍵性的條件,救護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因此造成的傷亡后果,司機李某在法律上是可以不承擔責任的。
無論是民警調查,還是目擊證人證詞,亦或是吳女士一家查探的結果,都表明司機李某在執行任務時沒有拉開警報,也沒有安全行駛,執行的也不是緊急任務。
以上種種都表明李某沒有遵守規定,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為李某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的行為符合前一款,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這是不可辯駁的事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李某如果對此項事故負全部責任或重大責任,將構成交通肇事罪負刑事責任,吳女士父親是無過錯方,其家人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駕駛救護車是公務行為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駕駛員是代表醫院履行相應的職責,賠償責任該由醫院負責。
醫院賠償損失以后,如果認為駕駛員主觀上有過錯,則可以另行向司機追償行使追償權,但這不影響醫院對受害者的家屬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莫讓救護車成索命車
近年來,因為救護車闖紅燈而發生的事故可以說是真不少。救護車本來是為救助病人而存在,卻因為種種原因造成其他人的傷亡駕駛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這改變了設立救護車的初衷。
救護車駕駛員救人心切可以理解,社會公共資源給救護車讓步也無可厚非,我們都有義務給生命讓步。但是法律也規定,免責規定,是以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安全為前提的。
敬畏生命、平等的保護每一個生命的安全,莫讓救護車成了索命車。對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參考文獻:《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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