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島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由于肇事車輛“身份”復雜,這起車禍一下子牽出了肇事者、實際車主、登記車主、保險公司四名被告。賠償責任如何厘清?接下來,跟隨小編來一起看看吧!
連人帶車被撞,肇事者棄車逃逸
2019年2月某日,高某駕駛半掛車輛在行駛到路口右轉時,與邱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兩車損壞,邱某受傷。高某見狀棄車撒腿就跑,經過的路人見到邱某躺在地上立即報警并撥打120將其送至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邱某骨盆多發粉碎性骨折,共花費醫療費用十萬余元,鑒定為九級傷殘。高某逃逸后被查獲,因高某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經交警大隊勘查認定,高某準駕車型不符,為確保自身安全、事發后逃逸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車多主,劃分賠償責任引糾紛
邱某住院期間,高某前去探望并支付兩萬余元醫療費,后再未明確表示態度。當邱某得知該車為掛靠車之后,認為由于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高某、運輸公司A、運輸公司B承擔。然而幾方各執一詞,相互推脫,邱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幾方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四十萬余元。
法院判決車主賠償,掛靠單位亦擔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甲牌掛號車的登記車主為運輸公司A,乙牌掛號車的登記車主為運輸公司B,該輛掛號車的實際車主為高某,該主、掛車分別掛靠在運輸公司A、運輸公司B處經營。因此,法院認定高某按10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運輸公司A、運輸公司B與高某是掛靠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甲牌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基于法律規定準駕車型不符發生事故責任劃分,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或保險不予賠償部分,由高某、運輸公司A、運輸公司B連帶賠償。根據邱某提交的銀行流水、失地證明及城農標準統一的精神,賠償項目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法院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邱某10萬余元。高某賠償原告邱某20萬余元,運輸公司A、運輸公司B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掛靠,實質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掛靠人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該行為實際規避了國家有關行業準入制度,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實際車主對掛靠車輛享有支配權,并從機動車的運行中享有收益準駕車型不符發生事故責任劃分,因此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對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準駕車型不符發生事故責任劃分,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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