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4時40分,陳某某駕駛甘JXX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甘JXX重型平板半掛車在渝蓉高速公路(四川段)163公里又600米處與前方由張某某駕駛的渝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駕駛員陳某某搶救無效死亡及高速公路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張某某與陳某某均負同等責任。
李某某系事故發(fā)生車輛渝BRXX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并掛靠于巨晟運輸公司,由巨晟運輸公司在永安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后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該院一審判決:永安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死者陳某某近親屬共計.5元,李某某、張某某及巨晟運輸公司賠償死者陳某某近親屬.75元。李某某不服,上訴至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被駁回上訴準駕車型不符發(fā)生事故責任劃分,維持原判。
永安財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支付賠償款.5元。現(xiàn)永安財險公司起訴至大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李某某、巨晟運輸公司償還墊付的交強險賠償款.5元。李某某答辯稱,張某某應聘時準駕車型為B2,與提供給張某某駕駛的車輛類型相符。后張某某因交通事故被降級為C1,其完全不知情,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本案張某某、李某某、巨晟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最終付款責任。張某某雖是雇傭的駕駛員,但準駕車型不符、駕車低速行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與雇主李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巨晟運輸公司作為渝BRXX車輛的掛靠單位,應與李某某及張某某承連帶責任。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駕車型不符發(fā)生事故責任劃分準駕車型不符發(fā)生事故責任劃分,判決李某某、張某某、巨晟汽車運輸公司共同支付永安財險公司墊付款項.5元。
法官說法
李某某辯稱已盡到管理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責任本質(zhì)上屬于無過錯責任,不論被告李某某作為雇主是否存在過錯,對于雇員張某某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害,都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因張某某存在重大過錯,故張某某與李某某就該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某在庭上提出,當時在購買交強險時,是因為保險公司宣傳說交強險所有都賠才買的,否則買了交強險有何意義。其實這樣的想法并不正確,其一:交強險作為一種具有強制性質(zhì)的保險,突出保障性,是國家為了保護社會不特定人利益而要求每一位投保義務人必須購買的,從行政法規(guī)到民事法律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其二:交強險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在絕大多數(shù)情形下都會賠,但并不等于所有情形都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下,交強險保險人只承擔墊付責任,而最終的賠付責任還是要由有以上情形的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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