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在使用中因貨物掉落導致其他車輛受損,貨車司機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以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拒絕理賠事故車可以買保險嗎,貨車司機也不愿賠償損失,受害人楊某將貨車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潘某駕駛貨車從新疆庫爾勒市到和靜縣某商行。停車場卸貨時,貨物從車上掉落,導致停在后方的轎車受損。
潘某當即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報案,工作人員趕赴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轎車車主楊某無責任。
當日,楊某與潘某共同委托某價格評估公司對轎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楊某轎車的損失價值為元事故車可以買保險嗎,評估費1500元。
事后,潘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拒絕。
潘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潘某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該保險公司認為,貨車并非在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發生3天后,某保險公司向潘某出具了一份《理賠聯系函》事故車可以買保險嗎,表示拒絕賠付,也未對受損車輛定損。
法官說法
卸貨過程中,貨物掉落導致其他車輛受損,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嗎?潘某對此不理解,楊某也很費解。
某保險公司承保潘某的貨車,貨車的主要用途是運輸貨物,裝貨和卸貨是使用方式之一,不能狹義地認為車輛在行駛中才屬于使用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貨物掉落致使后方車輛受損,應當認定為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楊某賠付車輛損失費元、評估費15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某保險公司已賠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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