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轎車因超車駛入對向車道,與對面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員死亡。2020年10月30日,陸川法院審結該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5日13時41分,被告人林某駕駛一小轎車沿“清湖—塘寨”線路由塘寨往清湖方向行駛,被害人黃某駕駛一電動自行車反方向行駛,行至“清湖—塘寨”線的2KM+100M路段,林某駕駛的小車往左超車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死亡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林某駕車駛離現場。經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借道超車事故責任認定大全,被告人林某承擔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6月5日16時許向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清湖中隊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元喪葬費,除此之外尚未支付其他賠償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借道超車事故責任認定大全,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其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表現,陸川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明確規定當“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得超車,林某駕駛車輛違章超車,與對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且發生事故后逃逸,根據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林某理應負全責。奉勸每一位駕駛人員:要謹慎駕駛,確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萬一發生了交通事故,及時撥打報警電話、聯系急救人員借道超車事故責任認定大全,千萬別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交通肇事逃逸所產生的后果,誰也無法承受。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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