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駕駛車輛與許某的車輛發(fā)生碰撞,經(jīng)交警認定,任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次要責任,許某車輛保險公司依約承擔30%的責任。任某、王某、租車公司以及車輛實際所有人李某就剩余70%的賠償事宜產(chǎn)生了矛盾,今年11月,租車公司將王某訴至寶坻區(qū)法院,任某及其父親和李某分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沒有提出訴訟請求權的權利,但是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可對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有獨立的請求權,即其可提出訴訟請求)。
任某和王某起初都不同意承擔責任。任某辯稱自己只是使用人,并非合同相對方,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王某則提出了疑問:自己是與租車公司簽訂的合同,為什么李某可以向自己主張賠償。
寶坻區(qū)法院大口屯法庭法官當庭開展普法工作,向各方當事人解釋他們需要承擔責任的原因。李某系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租車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將車輛交由租車公司對外出租,其中約定:車輛掛靠期間,李某承擔車輛對外租賃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其他經(jīng)濟糾紛等條款。據(jù)此條約定,租車公司無權請求車輛損失賠償,而應由李某主張賠償。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李某為涉案車輛購買了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他人承擔。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任某作為實際使用人,自知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仍開車上路,還因違章導致事故發(fā)生,是直接侵權人,具有過錯,應承擔責任。需要說明的是,任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即應由任某父親承擔責任,當然如果任某是有財產(chǎn)的人,則可以從其所有的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不足部分,由任某父親賠償。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租賃公司和王某均明知任某系未成年且未取得駕駛證,仍將車輛租賃給實際使用人任某,顯然存在過錯,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承辦法官認為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在扣除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范圍內(nèi),租車公司、任某和王某需要對李某損失承擔按份責任。各方當事人被承辦法官豐富的審判經(jīng)驗折服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并當庭表示希望法官主持調(diào)解工作。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調(diào)解下,各方當事人均同意由租車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任某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李某當庭表示不要求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庭未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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