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民小王前段時間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發后小王發現對方車輛沒有懸掛號牌,只有臨牌放在車上,也沒有按規定進行粘貼!處理事故的時候對方從車上拿出一副新牌照現場進行安裝。滄州交警一大隊已經對事故定責并結案,但是并沒有針對對方無牌行為進行處罰,沒有處罰的原因是“他的臨牌沒到期臨時牌照車出了事故怎么處理,同時沒有法規表明正式牌照拿到手后臨牌立即自動失效”
按照交警的解釋,就算拿到車牌,臨牌只要沒到期,就可以繼續使用,正式牌照可以不懸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臨時牌照車出了事故怎么處理,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小編也翻閱了相關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正式號牌下發后臨牌立即作廢。但小編查閱了到了大量例如:不按規定粘貼臨時號牌、臨牌不到期有正式牌照不掛被處罰的新聞。按照交警的解釋和相關案例,臨牌不到期取得正式牌照不掛被處罰,也是不合規的!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取得正式牌照后臨牌立即失效!問題又來了,車牌應該具有唯一性,無論有幾張牌照,應該只有一張合法,拿到了正式牌照就意味著你已經有了合法正式車牌,就應當立即懸掛臨時牌照車出了事故怎么處理,臨牌自動作廢。如果可罰也不可罰,那么法律法規的公正性、權威性就沒有了!取得正式牌照后臨牌是否自動立即失效?還是可以繼續使用?有沒有明確規定?歡迎大家來探討,也歡迎從業人員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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