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抵押車買賣市場非常火爆。一些車貸公司利用購買者貪便宜的心態,與不法分子勾結,自導自演賣出抵押車,又通過GPS和備用鑰匙將車盜回的戲碼。這伙人法律手續完備,抵押合同一應俱全。貪小便宜的消費者打落牙齒和血吞,遭受的損失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我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近兩年來,盜竊抵押車的案件激增。大多數地方公安派出所經過初查發現是抵押權人(車貸公司)自己偷偷把開回購買的抵押車被偷了如何處理,派出所均會以經濟糾紛為由,讓受害人到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車輛往往經過多次抵押和買賣,法律關系復雜,受害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無效,很難通過民事官司維護自己的權利。
那么抵押權人以實現抵押權為由偷偷開回經過多次賣買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車輛是什么性質?我認為應該立盜竊刑事案件,將被盜車輛錄入盜搶車輛系統進行鎖定。這樣,就算抵押權人(車貸公司)偷偷將車開車開走,很快會被鎖定和查獲。車貸公司將不能再使用該抵押車變現牟利。只要打擊一兩個,就會震攝一大片。此類警情必將減少。
侵財類犯罪立法的初衷在于保護財產的有序狀態。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通過私力救濟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還要法律做什么?還要公權力機關做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購買的抵押車被偷了如何處理,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也即盜竊主要是侵犯的是他人對財物的占有。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我把車借給張三,約定一個月后歸還。借車的第二車,我反悔了,靈機一動,想出一個一箭雙雕的好主意。我打算趁著夜色把自己的車再偷回來,偷偷賣掉,然后再找張三索賠,相當于得了兩倍的車款,想想就美!張三報了案,警察叔叔請我喝茶。我一邊喝茶,一邊振振有辭:“我是車的所有人,享有該車輛所有權,偷自己的車算偷嗎?”
當然算!張三基于債權合法占有車輛,我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購買的抵押車被偷了如何處理,侵犯了張三對車輛的合法占有狀態。有人要問?我非法占有什么了?非法占有自己的車輛了嗎?NO,我非法占有了對張三索賠的財產利益!
同樣的道理,被設置抵押權的財物要行使對財產所有權的占有和處分,必須通過合約或者法律約定的途徑,不能采取秘密竊取手段侵犯他人的占有。
綜上,抵押權人(車貸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了秘密手段將多次轉賣的抵押車輛盜回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立案追訴。
當然,在此也要提醒一下買抵押車的消費者,抵押車市場有風險,購買需謹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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