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道路運輸需求的上升,許多個體經營者為了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經常掛靠在大型物流企業名下,形成掛靠關系。然而這種掛靠關系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那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山西德辯律師事務所郭冬冬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由此可以得知,在掛靠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郭冬冬律師解析:
車輛掛靠,其本質是運輸單位向不具備運輸經營資格的主體非法租借運輸經營資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特征:
(1)車輛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掛靠車輛要從事交通運輸業就必須登記在被掛靠單位名下,掛靠車輛要從事交通運輸業就必須登記在被掛靠單位名下,即被掛靠單位成為名義車主;但掛靠車輛實際由掛靠人出資購買,掛靠人是實際車主。
(2)掛靠人掌握掛靠車輛的實際控制權,被掛靠單位不參與車輛的實際經營,掛靠人自擔風險,不過被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會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督管理并提供一定的服務,如車輛審驗、駕駛員年檢等。
(3)掛靠人向被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出借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的運輸經營資質,少數情況下存在無償掛靠。
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另外,從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所以說,車輛掛靠時掛靠雙方往往會約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發生事故時由車輛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是,這種協議只能對內約束掛靠雙方,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時,被掛靠單位仍要和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運營有風險,掛靠需謹慎!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