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令第146號)
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令第104號)
同時廢止
“新規”對關鍵性制度措施作了較大修改、調整和完善,集中體現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嚴格規范和公開透明的要求。
“新規”中哪些內容,
將與您息息相關呢?
看下面
↓↓
便民利民
交通事故扣車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新規”明確禁止對扣留的事故車輛違規收取費用,因扣留事故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交通事故交警扣車,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公平效率
強調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新規”在健全完善提高執法辦案效率上有兩處調整:推動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快速處理,將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協商一致后再撤離現場”調整為“先撤離現場再協商”。增加對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在線確定責任的規定;簡化傷人事故處理程序,對于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在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快速處理,以減少處理環節、提高處理效率。
嚴格規范
擴大事故復核范圍和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范圍
事故復核的范圍擴大,簡易程序事故和事故證明也納入了復核范圍↓
原規定當中,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是不予受理的。“新規”中,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新規”對復核受理方式進行了改進,原規定是復核申請人直接向原辦案單位的上級部門申請復核。“新規”在這一基礎上又增加了復核申請人也可以向原辦案單位提交復核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向上級部門移送案卷啟動復核。
“新規”進一步暢通復核申請渠道,原規定中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新規”中不止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申請復核。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復核權和知情權,“新規”對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應當受理的,都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在當事人解決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渠道上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原來的渠道是申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規”在這兩條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條,當事人可以采取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進一步完善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原規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新規”在這基礎上增加了潛逃藏匿的行為,擴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范圍,將交通肇事逃逸分為駕車逃逸、棄車逃逸和潛逃藏匿三種情形。
“新規”還嚴密細化逃逸責任,駕車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其他當事人有無過錯,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棄車逃逸、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公開透明
內部和外部監督更完善
“新規”通過進一步提高辦案信息水平完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要求處理事故必須使用全國統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5月1日正式啟用,把現有事故處理系統改造為事故處理執法辦案系統,以實現事故辦案全流程網上運行和監督。通過使用全國的事故執法辦案系統,真正建立事故辦案網上立案、網上審批、網上文書制作、網上監督考核等全流程、一體化的辦案管理體系。
在完善外部監督上,“新規”試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按照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借鑒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做法,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并明確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另外,原規定死亡事故要在作出認定前公開取得的證據,“新規”在保留這一點的基礎上,要求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也要公開證據,確保事故處理公開公正。
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人選擇報警,有些人選擇私下協商解決,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后,哪些情況一定要報警、哪些情況可以自行協商作了明確規定。
注:紅字為新規定增加、修改內容,加粗為解讀內容。
報警和受案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以上共九種情形:①死亡②傷人③無駕駛資格④酒毒藥⑤運客嚴重超員超速⑥無牌假牌⑦不能移動⑧有當事人離場⑨有人故意。
新規處置要求:①保護現場②立即報警③疏散人員,不移動車輛(因為要保護現場)。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交通事故交警扣車,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①安全取證;②撤離現場;③報警。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危化品①立即報警;②應急處置。
自行協商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①對第13條的九種情形是不能移動車輛的,因為涉及刑事或嚴重違法,要求對現場進行保護,除搶救傷員外,不應當隨意移動現場。
②對第14條、15條的未年檢、無保險、撞設施、危化品車應當在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
③不管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無爭議,能撤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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