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是“私了”好?還是“公了”好?怎么處理少點麻煩?
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指不需要交警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通過私下協商或者交警協調的方式解決問題。
在法律層面,自行協商(私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車輛超載出了事故怎樣處理,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就一定要公了了:
事故致人傷亡;
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有爭議;
和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事故;
和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
致公共設施毀損的事故;
無證駕駛或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當事司機酒駕或藥駕;
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或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私了的好處自然是節省時間車輛超載出了事故怎樣處理,如果事故不嚴重,雙方甚至可以連保險都不報,賠個幾百,明年保費又能節省一點了。
但是壞處就是一旦“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現爭議,想要再追究責任,那就沒這么簡單了。
“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現爭議的處理
1、如果當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離現場后,對事故事實或賠償問題又產生了爭議,可以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但是,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由交通隊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證據或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交通隊辦案人員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了”交通事故的好處與壞處
“公了”的好處是交警會以國家部門的身份固定交通事故發生的證據,并且以專家的身份對肇事各方對交通事故發生承擔的責任提出專家意見。
這種情況,有利于雙方向保險公司審理理賠,也有利于將來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起訴到人民法院,法官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但是此種解決方式的弊端是,如果交警認為需要扣押車輛,整個處理事故的時間就會被拖得很長,而且會產生拖車費、停車費等費用,對損害后果較小的交通事故來說處理成本過高,所以如果沒有出現必須“公了”的情形,雙方又都愿意協商是比較好的結果。
特別提醒:以上的建議的前提是沒有傷亡車輛超載出了事故怎樣處理,如果出現人員受傷甚至是死亡的情形,必須第一時間叫救護車、報警,沒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賠償談判都是后續要處理的事情了,到時候委托相關專業的律師合理合法地爭取自己的權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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